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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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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ISBN
155045.18
版次
2002年4月第1版 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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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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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名称:制图员   二、职业编码:3-01-02-06   三、职业分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行政办公人员 >> 行政事务人员( 就业准入职业 )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02]1

号   五、包含工种:制图员(46-001)   六、职业描述:使用绘图仪器、装备,根据工程或产品的设计方案、草图和技术性说明,绘制其正图(原图)、底图及其他技术图样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绘图仪器,根据原图进行描图;  (2)使用绘图仪器,根据草图及技术说明绘制正规图及其他技术图样; (3)使用计算机绘图系统进行绘图; (4)进行图档管理。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制图员。 1.2职业定义 使用绘图仪器、设备,根据工程或产品的设计方案、草图和技术性说明,绘制其正图(原图)、底图及其他技术图样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8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技能操作考核:计算机、绘图软件及图形输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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