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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课程代码5677 2007年版 附考试大纲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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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周旺生
ISBN
9787301127483
版次
2007年9月第1版 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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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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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五编介绍了法学绪论、法理学学科、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起源和发展、法和社会等。 最后附有自学考试大纲。


编辑推荐


毫无疑问,《法理学》(法律专业)(2007年版)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目录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第二节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第三节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

第四节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


第二编

第三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视角和方法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法的本质

第四节法的要素


第四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

第二节法律秩序

第三节法律利益

第四节法律正义


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功能和作用释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功能

第三节法的主要作用


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法的起源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第四节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第七章法和社会

第一节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和经济及科技

第三节法和政治及国家

第四节法和道德及宗教

第五节法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节法和全球化


第三编

第八章立法

第一节立法释义

第二节立法体制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第四节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渊源释义

第二节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

第三节法的渊源意识

第四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释义

第二节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第三节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四节法的基本分类


第十一章法的体系

第一节法的体系释义

第二节部门法的划分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的体系


第四编

第十二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

第二节法的效力

第三节法的遵守

第四节法的适用


第十三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释义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法律关系的演变


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一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释义

第二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

第五节法律和人权保障


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

第一节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

第二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

第三节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


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

第一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责任

第三节法律制裁


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第一节法律解释

第二节法律推理

第三节法律论证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

第一节法律职业

第二节法律思维

第三节法律逻辑


第五编

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第一节法治和法制释义

第二节法治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节法制和民主

第四节建设中国法治国家


第二十章法律监督

第一节法律监督释义

第二节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

第三节社会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第一节法律意识

第二节法律传统

第三节法律文化

后记


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

出版前言

I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

Ⅱ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第二编

第三章法的概念

第四章法的价值

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七章法和社会


第三编

第八章立法

第九章法的渊源

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十一章法的体系


第四编

第十二章法的实施

第十三章法律关系

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

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

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


第五编

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第二十章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Ⅲ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

Ⅳ题型示例

V后记


【文摘】: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也要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立法程序的内容在不同时代和国情下往往有较大差别。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其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一般都经过法案提出、审议、表决和法的公布诸道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特殊程序。古代立法似乎是随便进行的,如君主专制时代的立法。但实际上古代立法也有自己的程序。在实行民主政体的古代国家,立法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自不必说,即使在君主“言出法随”的专制国家,立法也并非没有程序。专制国家制定、编纂成文法典时,通常总是由君主发出制定和编纂法典的指令,再由君主指定若干人去具体地制定和编纂法典,最后由君主审定和公布。这个过程,也就是完成立法程序的过程。君主专制时代其他种类或形式的立法,一般也都有问题的提出、处理和法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通常总要按常例进行,这种常例便是立法程序,只是这种程序未必法定化。立法程序本无固定模式。今天的立法程序同古代的立法程序存在的差别,只表明不同文化形态下的立法文化的多样化和差异化,并不表明古代立法没有程序。

  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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